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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福建行动监测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2020-01-26    来源:福州市疾控中心     字号: | |

  为推进本实施方案,完善健康福建建设推进协调机制,确保如期实现健康福建建设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监测评估

  (一)监测主体。监测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要求制定本地区监测评估办法。

  (二)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各专项行动、重点任务主要指标(包括结果性指标、个人和社会倡导性指标、政府工作性指标)的年度完成情况,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目标实现情况,个人、社会和政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结果运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测情况每年组织形成监测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通报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适时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二、做好考核工作

  (一)考核主体。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及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考核办法,并细化落实到具体地方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围绕健康福建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要求,以《“健康福建2030”行动规划》“五三五”计划(即“五大工程、三大平台、五大保障”)和本实施方案16项行动为重点,包括健康建设年度工作措施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水平,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政策保障等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群众对健康建设的满意度等。

  (三)考核指标。围绕《“健康福建2030”行动规划》等主要指标要求,兼顾数据的可获得性,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指标框架(见附件)。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对下一级进行考核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完善。

  (四)考核程序。实行分级考核,省负责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考核周期为每个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考核工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应领导机构办公室具体承办。

  1.县(市、区)自评:各县(市、区)原则上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并向相应设区市健康建设领导机构提交自评报告。

  2.设区市考核及自评: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健康建设领导机构结合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原则上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考核;包括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完成自评。同时,将辖区县(市、区)考核结果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按要求提交领导小组。

  3.省直有关部门自评:对于省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将结合国家对我省的考核要求同步进行;同时,省直相关单位应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自评报告。

  4.领导小组组织评价或考核: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省直相关部门自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测,原则上于次年的4—5月份,完成全省健康建设监测情况报告,或组织对各市、县(市、区)进行考核。

  (五)结果运用。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综合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作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相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附件:健康福建行动考核指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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