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铊中毒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福州市疾控中心     字号: | |
  
  铊(Thallium, Tl )是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稀有分散重金属元素,无色、无味,有剧毒,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军工、航天、化工、通讯等工业领域。
  铊可通过矿物开采和冶炼等工业生产活动释放到环境中。工业废水是铊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铊中毒有哪些症状?
  职业性铊中毒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又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慢性中毒则分为轻度和重度。
  急性中毒
  轻度  除有头晕、头痛、乏力、食欲减退和腹痛等症状及尿铊明显增高外,同时具有以下一项者:
  ?四肢远端特别是下肢痛觉过敏、麻木、疼痛,或痛觉、触觉减退呈手套、袜套样分布,可伴跟腱反射减弱;
  ?明显脱发、指(趾)甲出现米氏纹;
  ?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中度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同时具有以下一项者:
  ?四肢远端痛觉、触觉障碍达肘、膝以上,伴跟腱反射消失;或深感觉明显障碍伴感觉性共济失调;
  ?四肢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4级;
  ?脑神经损害;
  ?发生轻度心、肺、肝、肾、脑损害之一者。
  重度  在中度中毒基础上,同时应具有以下一项者:
  ?四肢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3级,或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
  ?发生中-重度心、肺、肝、肾、脑损害之一者。
  慢性中毒
  轻度  长期接触后出现乏力或下肢无力症状,连续两次检测尿铊增高,应同时具有以下一项者:
  ?双下肢疼痛、麻木,出现对称性袜套样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伴跟腱反射减弱;
  ?明显脱发;
  ?轻度视神经病或视网膜病;
  ?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重度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同时应具有以下一项者:
  ?四肢远端感觉障碍、跟腱反射消失,伴四肢肌力减退至3级或四肢远端肌肉萎缩;
  ?视神经萎缩。
  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的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l计)的职业接触限值如下表所示:
  点击可查看大图
  工作场所空气中,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l计)的测定方法有2种,检测方式如下:

  常用测定方法
  ?GBZ/T 300.25—2017: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GBZ/T 300.33—201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采集及检测
  空气中的气溶胶态铊及其化合物用装有微孔滤膜的采样器,定点采样以5.0 L/min流量采集15 min,个体采样以1.0 L/min流量采集2-8 h,通过湿法消解,并通过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进行定量。
  铊及其化合物的生物接触参考值
  ?正常人群的尿铊生物接触限值(正常参考值)为5 μg/L(5 μg/g肌酐);
  ?职业性铊接触者尿铊生物接触限值为20 μg/L(20 μg/g肌酐);
  ?尿铊大于200 μg/L(200 μg/g肌酐)可作为诊断急性铊中毒的参考指标。
  采集及检测
  生物材料(血、尿)中铊的测定常用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需使用洁净容器采集班末尿或24小时尿样,或使用抗凝管采集静脉血液。
  如何预防职业性铊中毒?
  职业性铊中毒的诊断原则:
  确认患者是否有铊的职业接触史
  患者相应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
  排除其他原因
  急性铊中毒可出现多水平的神经系统损害,其周围神经病变以下肢为主,常见足部麻木伴烧灼样疼痛,痛觉过敏为其最突出的临床特征。诊断时需注意除外格林-巴利综合征、肉毒杆菌毒素中毒以及其他毒物导致的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慢性铊中毒起病隐袭,周围神经、视神经损害及脱发为其主要临床表现。诊断必须根据确切的职业接触史,结合临床表现以及特殊化验检查综合分析,并注意与糖尿病及其他毒物导致的周围神经病相鉴别。连续 2 次复查尿铊增高具有重要提示意义。
  防治职业性铊中毒需谨记
  加强对接触含铊物质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因慢性铊中毒不易被发现,职业性接触铊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铊中毒患者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铊中毒的患者应尽早给予二巯基丙磺酸钠、普鲁士蓝、血液净化联合治疗,迅速降低患者体内的铊浓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 226—2010[S].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S]. (2019-08-27).
  [3]孙昌华,任昊,袁丁,等.急性铊中毒4例临床救治分析[J].临床急诊杂志,2023,12(24):653-656.
  

 

  

  来源: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供稿:职业卫生科
  一审:郑成浩
  二审:詹文青
  三审:张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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