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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福州发布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5-01-22    来源:福州市疾控中心     字号: | |

  全体市民朋友们:

  祥龙辞岁别榕城,金蛇迎春临闽都!在这阖家团圆、喜庆祥和的日子里,向大家致以最诚挚的新年祝福!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年俗,但随着时代发展,其带来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日益凸显。2019年12月1日《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春节期间我市限放区限燃“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五区限放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为了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清新、文明的节日氛围,现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遵规守纪,做平安守护者。“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让我们自觉遵守法规,摒弃陈规陋习,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守规定,不售、不存、不放烟花爆竹;同时,未经许可严禁运输烟花爆竹,切勿携带其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请记住,违规燃放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将面临法律的惩处。一旦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用实际行动守护城市的安宁。

  二、引领新风,做文明倡导者。“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让我们积极传播文明理念,以友善之心规劝他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应肩负起教育的重任,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制止其违规燃放行为。宾馆、饭店及婚庆、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承办相关活动时,务必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燃规定,并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对劝阻无效者,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让我们携手共进,用点滴善举汇聚成文明的洪流,让新风吹遍福州的每一个角落。

  三、积极宣传,做蓝天捍卫者。“众人拾柴火焰高,众志成城护蓝天。”让我们以城市主人翁的姿态,踊跃投身到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中。倡导理性消费,尽量选择电子烟花等环保替代品,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严格遵守燃放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积极动员身边的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和劝阻违规燃放行为,用我们的热情与担当,守护福州的蓝天白云。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建安全、环保、祥和的节日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市民朋友们,碧水蓝天是福州最亮丽的底色,也是我们共同的骄傲。让我们携手共进,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立即拨打110、12345或所在地乡镇(街道)举报电话。您的每一次举报,都是对城市安全的守护。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愿我们的有福之州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更好地造福于民!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福州发布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请查收

  一、自觉遵守禁燃限放规定,不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不在我市限放区域燃放除“200响(含 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 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其它品种烟花爆竹;

  不在限放区非允许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烟花爆竹经营者违规,最高可处 10万元罚款。

  五、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七、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八、欢迎拨打 110或者 12345举报非法储存、运输、无证经营、超规格品种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请到烟花爆竹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十、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供稿:综合科

  一审:谢德雄

  二审:詹文青

  三审:谢兆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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