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修订的行政法规,共六章,五十四条。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内容解读:
一、何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条例》的出台有什么意义,有什么现实意义
一是《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将促使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二是《条例》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一切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的积极性,为做好预防和预警准备提供法律依据和工作思路。
三、《条例》如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条例》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措施:
一是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是针对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确立了多渠道的、快捷的、纵横协调的信息报告制度,特别是强化了省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责任,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还明确了各级政府之间、上下级卫生部门之间的信息报告时限。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三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是为了及时、有序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针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与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和应急储备等主要内容。此外,还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五是为了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切实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等工作;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封锁疫区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等。
六是为了使专业技术机构和基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能够有章可循。《条例》规定,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七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救治传染病病人,防止相互推诿和交叉感染,切断传染源。《条例》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治疗、病人转送等行为,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对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条例规定了什么样的责任追究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具有相当的艰巨性、复杂性,要保证《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合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关键之一:
一是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有关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以及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有关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网 健康钦州
供稿:应急处置科
一审:缪宏阳
二审:詹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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