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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洗手液要写开启日期吗?

发布时间:2020-01-26    来源:福州市疾控中心     字号: | |

  首先要知道洗手的定义的是什么。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中写明:洗手是指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文件发布于2009年,当时可能考虑洗手液的价格和肥皂使用的普遍性和易用性进行规定,2019年新版手卫生规范,已经将洗手标准修订为:医务人员用流动水和洗手液(肥皂)揉搓冲洗双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微生物的过程。

  其次需要知道洗手液的分类

  通过目前的国标和行业标准查询,分为洗手液和特种洗手液。其标准定义如下:洗手液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肌肤的洗涤产品(轻工业标准 QB/T2654-2013 《洗手液》)以表面活性剂为有效成分配置用于手部清洁的产品(GB/T34885-2017 《洗手液》);特种洗手液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洁及抗菌、抑菌特种功能的洗手液产品(GB19877.1-2005 《特种洗手液》)。

  从洗手液的定义看,洗手液主要用于清洁,特种洗手液兼具清洁及抗菌、抑菌功能。根据GB19877.1-2005的规定,抗(抑)菌洗手液即属于特种洗手液。

  同样的,无论是是2009年还是2019年的关于洗手定义,本质意义是去除皮肤污垢、碎屑和微生物。是物理性的离开,而不是化学性的杀灭,这个从卫生手消毒的定义“卫生手消毒: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即可看出。

  就临床使用而言,洗手的作用是清洁,不需要达到消毒的效果,选用一般洗手液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在工作中,使用洗手液需要区分其是化妆品还是消毒产品。

  洗手液按照国标《化妆品分类》(GB18670-2017)属于化妆品,说明书的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为:卫妆准字号。特种洗手液属于抗(抑)菌剂,而不是消毒剂!消毒剂和消毒产品属于不同分类,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和《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142号)要求,属于二类消毒产品中的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在附件分类中将消毒分为: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卫生用品……(七)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注明具体剂型)。

  所以抗(抑)菌并不属于手消毒剂的分类!卫生许可证号标准为:卫消证字号。购进前需要厂家提供消毒产品卫生评价报告,具体要求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

  而肥皂(香皂)是不是化妆品呢?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具有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香皂和其他齿用产品不在发证范围,所以肥皂(香皂)不属于化妆品。同时,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和《消毒产品分类目录》要求,皂类(肥皂/香皂或抗菌皂)也不是属于消毒产品。

  所以结论是:普通洗手液,在保质期内有效含量不低于成品标示有效含量的下限值使用即可,没有开启后有效时间的要求。抗(抑)菌洗手液属于消毒产品中的卫生产品,不能按照《手消毒剂卫生要求》规定时间执行,也没有开启后有效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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