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健康教育 > 公共卫生

筑牢“车轮上的安全线”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6    来源:福州市疾控中心     字号: | |

  法律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对社会发展新挑战的积极回应。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虽以“小切口”模式进行,仅涉及3条决定、5个法律条文,却精准地指向了食品安全全链条中两个亟待加强监管的环节,为从农田到餐桌的防线补齐了关键短板。

  一、修法背景:直面新问题,回应新关切

  本次修法直接源于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

  一方面,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的监管漏洞凸显。2024年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暴露了运输环节缺乏准入监管、处罚偏轻的问题。据统计,全国有超过1.6万辆罐车从事此项运输,安全隐患突出。

  另一方面,随着消费市场的变化,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产品需求和产量不断增长。现行法律对此类产品存在监管空白,亟待将其纳入同等严格的管理体系。

  二、核心修改一:严管“流动的厨房”,建立运输准运制度

  本次修法的第一大核心内容,是加强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监管。旨在管住食品在“车轮上”的安全。

  1.建立运输许可门槛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此项运输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2.明确三方责任义务

  新法用“三个明确”,构建了运输环节的全链条责任体系:

  发货方责任:发货时必须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并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承运方责任:必须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规定清洗容器,且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伪造、变造相关凭证。

  收货方责任:收货时必须查验准运证和运输记录,并核验运输容器的铅封是否完整。

  3.设定严格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新法设定了清晰的罚则,显著加大了处罚力度。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未取得准运证从事运输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进行运输

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单据或未履行查验义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核心修改二:统一监管标准,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

  为确保婴幼儿群体的食品安全,新法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正式纳入了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同等的、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今后生产企业要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必须像生产奶粉一样,事先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产品配方注册,并严格按照注册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这一修改统一了对同类产品的监管尺度,杜绝了监管套利的空间,同时也为国内企业研发生产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有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法规实施:配套与协同,让法律真正落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此次修法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其有效落地,相关部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制定并公布“重点液态食品目录”以及具体的运输管理规定。

  2.加强执法协作配合:市场监管、交通等多个部门需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做好法律宣传解读:让监管部门、相关企业乃至广大社会公众都能知晓、理解新法的内容,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普法提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像一位精准的外科医生,以“小切口”解决了食品安全全链条上的关键梗阻。它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运输单位应立即对照新规自查整改,普通消费者也应了解法律赋予的权益,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新华社、河南省人民政府

  供稿:卫生应急处置科

  一审:姚丽钦

  二审:詹文青

  三审:罗柏友

附件下载

Copyright 2009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办

公安备案号:35010202001851 闽ICP备11009988号

联系方式:0591-63039912 | 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