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欢迎您!
福州市职业健康素养知识竞赛正在火热开展中,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参与活动,20道题答对15道即可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参与次数不限。答题抽奖,收获好礼,万份礼品等你来赢!更有积分累计,职工同场竞技,角逐一/二/三等奖!快来参与吧!
接下来是给大家发福利的“小编剧透小课堂”,悄悄给大家划重点啦。
职业健康素养知识: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疾病。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可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减轻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
3.有限空间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一旦发生事故,不能盲目进行救援,禁止未经培训、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施救。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6.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7.工作压力过大会导致一系列健康问题,如心理疾患、心血管疾病、睡眠障碍和免疫力下降。
8.适当运动可以缓解焦虑、抑郁、职业紧张等心理健康问题。
9.不能仗着年轻身体好,就觉得长期加班加点工作对健康没什么危害。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11.劳动者怀疑自己所患疾病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应进行职业病诊断,依法维护权益。
12.劳动者长期从事粉尘作业,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最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或健康损害是尘肺病。
13.劳动者长期从事噪声作业,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最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或健康损害是听力损失。
14.劳动者长期从事铅作业,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最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或健康损害是神经、消化、造血系统损害。
15.劳动者长期从事高温作业,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最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或健康损害是中暑。
16.为预防尘肺,粉尘作业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
17.为预防噪声危害,噪声作业劳动者应佩戴耳塞或耳罩。
18.需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罩等)的岗位,劳动者应全程正确佩戴。
19.长时间开展伏案低头作业/身体前倾坐立作业易导致颈椎病。
20.长时间开展保持同一姿势坐立作业易导致坐骨神经痛。
21.长时间开展视屏作业易导致视觉疲劳。
22.长时间开展用嗓工作易导致咽喉炎。
23.劳动者必须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5.长期伏案低头工作导致的颈椎病不是我国法定职业病。2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应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关义务,如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9.劳动者可以从以下途径知晓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劳动合同
②设备和材料中文说明书
③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④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⑤咨询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
30.劳动者长期从事苯作业,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最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或健康损害是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
31.劳动者长期从事接触电离辐射(如:x、α、β、γ射线、氡及其子体等)作业,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最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或健康损害是肿瘤。
32.关于预防铅中毒的措施,有勤洗手,下班换衣服洗澡;穿工作服,戴口罩。
33.关于预防苯中毒的措施,有佩戴防毒口罩或面具 ;减少接触时间。
34.关于预防发生中暑的措施,有改进工艺,降低车间温度;车间通风降温。
35.放射性损伤防护原则包括缩短受照时间;增加人与放射源的距离等。
36.下方的警告标识表示该场所存在电离辐射
37.关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禁忌作业,包括对本人有害的作业;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38.有限空间发生作业人员中毒,救援者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中毒者开展的第一步救援是迅速脱离中毒现场并转移到通风处。
39.长时间开展站立作业易导致静脉曲张。
40.长时间开展高强度重复用力作业易导致肌肉劳损。
41.长时间站立为主的职业人群,可以两腿重心交替使用或脚尖与脚后跟轮流支撑身体;尽量适当走动,避免长期固定在一处不动。
供稿:职业健康科
一审:姚丽钦
二审:詹文青
三审:罗柏友
Copyright 2009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办
公安备案号:35010202001851 闽ICP备11009988号
联系方式:0591-63039912 | 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