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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知识系列宣传

发布时间:2021-04-21    来源:福州市疾控中心     字号: | |

  2021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9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了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确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接下来的一周我们跟大家一起来了解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今天,我们先一起来了解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分别是:

  1.职业病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其中尘肺病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3.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5.职业性传染病5种;

  6.职业性皮肤病9种;

  7.职业性眼病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责任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责任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四、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受教育、培训权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二)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工作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检举、控告权

  1.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2.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六)拒绝作业权

  1.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危害作业;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3.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参与民主管理权

  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1.改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健康。

  2.建设健康企业,助力健康中国。

  3.共建健康企业,共享职业健康。

  4.践行职业健康,争做健康达人。

  5.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在行动。

  6.岗前岗中离岗时,做好体检保健康。

  7.启航新征程,构建职业健康发展新格局。

  8.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先。

  9.健康工作,从我做起。

  10.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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