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是迄今为止人类唯一病死率几乎100%的急性传染病,但及时、规范、全程的暴露后预防处置可以有效避免发病。根据国家疾控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中第三章“疫苗接种和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疫苗接种:越早越好,两种程序可选
根据《规范》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需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接种时机
第十一条 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越早越好。
(二)免疫程序
推荐的免疫程序仅限于已批准使用相应程序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如国家批准新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免疫程序,按最新要求执行。
5针免疫程序:于0(注射当天,下同)、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剂次,共注射5剂次。
“2-1-1”免疫程序:于0天注射狂犬病疫苗2剂次(左、右上臂三角肌各注射1剂次),第7、21天各注射1剂次,共注射4剂次。
(三)稀释与剂量
第十二条 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
第十三条 狂犬病疫苗接种不分体重和年龄,每剂次均接种1个剂量。
(四)接种部位
第十四条 对于狂犬病疫苗注射部位,2岁及以上受种者在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2岁以下婴幼儿在大腿前外侧肌内注射,避免臀部注射。
(五)延迟接种
第十七条 应按时完成狂犬病疫苗全程接种,全程、规范接种狂犬病疫苗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的免疫力。当某一剂次出现延迟,其后续剂次接种时间按原免疫程序作相应顺延,无需重启疫苗免疫程序。
(六)疫苗替换
第十八条 应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现,可用不同品牌的狂犬病疫苗替换,并按替换疫苗的免疫程序继续完成剩余剂次。狂犬病疫苗不得交由受种者保存或携带至其他门诊接种。
(七)接种禁忌与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狂犬病病死率几乎达100%,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证。接种后少数人可能出现轻微不良反应,一般无需特殊处理。极个别人员不良反应可能较重,应及时就诊。
发现受种者对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反应时,重新评估暴露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可更换不同种类的狂犬病疫苗,按替换疫苗的免疫程序继续完成剩余剂次。
(八)特殊人群接种
第十五条 不能确定致伤动物健康状况时,已暴露数月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条 正在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者,应按要求推迟接种其他减毒活疫苗。
(九)抗体检测
第二十四条 全程、规范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一般无需进行抗体检测。如需检测抗体水平,应采取快速荧光灶抑制试验(RFFIT)、小鼠脑内中和试验等国家认证认可的检测方法。
二、被动免疫制剂:浸润注射,规范使用
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①接触或者喂饲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Ⅰ级暴露;②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暴露;③单处或者多处贯穿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蝙蝠为Ⅲ级暴露。
对于Ⅲ级暴露者,以及部分符合特殊指征的Ⅱ级暴露者,需要使用被动免疫制剂。《规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一)使用剂量
第二十条 按照受种者体重计算被动免疫制剂使用剂量,一次性全部使用。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千克体重20个国际单位(20IU/kg)计算;抗狂犬病血清按照每千克体重40个国际单位(40IU/kg)计算;单克隆抗体按照批准的剂量使用。
如计算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注射。
(二)过敏试验
第二十一条 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过敏试验。
(三)注射方法
第二十二条 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暴露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允许,应按照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尽量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进行浸润注射。
手指、脚趾、鼻尖、耳廓及男性外生殖器等特殊暴露部位,则按照局部可接受的最大剂量进行浸润注射,以避免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
对于黏膜暴露者,如解剖学结构允许,应尽可能将被动免疫制剂进行局部浸润注射,将少量被动免疫制剂滴注或涂抹在黏膜表面。
如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将剩余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内。
(四)使用时限
第二十三条 如未能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当天使用被动免疫制剂,接种首针狂犬病疫苗7天内(含7天)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五)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不得将被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三、温馨提示
狂犬病可防不可治。规范的疫苗接种和正确的被动免疫制剂使用,是阻断狂犬病发病的最后一道防线。福州市疾控中心提醒广大公众:一旦发生狂犬病暴露,请第一时间前往正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遵从专业医生指导,完整执行处置程序。
参考来源:国家疾控局、国家卫健委《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福建省疾控中心
供稿:免疫规划科
一审:姚丽钦
二审:詹文青
三审:罗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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