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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工作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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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质全项目指标分析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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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质常规指标全分析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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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次供水和游泳池水分析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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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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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化妆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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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具 |
9(16) |
括号中为有理化指标检测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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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场所 |
10(15) |
括号中为有检挥发性有机物、致病菌、真菌类等项目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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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集中空调 |
15(25) |
括号中为有检挥发性有机物、军团菌类等项目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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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 |
24(25) |
括号中为个人剂量检测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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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院感监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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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次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医疗用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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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病毒类标本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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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体检 |
5(7) |
括号中为从业体检微生物检验结果为阳性时时限;当有血、尿中金属元素等检测时,时限为1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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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学校卫生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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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寄生虫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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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上时限为在正常情况下的时间,工作总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时至出具正式报告之日;每天16:00前送样或传输结果,时限从当天算起;16:00后送样或传输结果,时限从第2天算起。
2.特殊情况、特殊项目由检验科室与送检单位协商时限,并业务质量管理科备案。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样、检品业务受理、流转与留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制、审核、签发和发放应按上级部署及时完成。
4.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正性声明
为了确保检测服务质量,维护客户权益,充分体现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特此声明:
1.本中心为具有独立开展检测工作权利的检测机构。检测工作不受任何行政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利益的干预,以及外界压力的影响。
2.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按《质量手册》的规定进行检测工作,对所有检测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
3.本中心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相关补充要求以及资质认定相关文件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按体系有效运行,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保护客户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数据、试样做到不泄密、不遗失、不改动,未经客户同意不得用作商业用途,不对受检样品和结果进行公开评价。
5.中心员工在未得到授权之前,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透露检测结果。
6.检测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检测结果存在任何的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7.本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应经过检测、校核和签发的三级审核,保证所有的检测结果真实可靠,绝不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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