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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了!你该知道的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福州市疾控中心     字号: | |

2021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的宣传主题为: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推荐宣传用语:

1、改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健康

2、建设健康企业,助力健康中国

3、共建健康企业,共享职业健康

4、践行职业健康,争做健康达人

5、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在行动

6、岗前岗中离岗时,做好体检保健康

7、启航新征程,构建职业健康发展新格局

8、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先

9、健康工作,从我做起

10、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

近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1],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些职业病防治法律相关知识~

1、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我国法定职业病主要有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132种。具体可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3、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时会综合以下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4、劳动者得了职业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参考资料:

1、《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2、《职业病防治法》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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